“这么说吧,十五岁的男孩子和七八岁的女孩子发生关系,当然算犯罪,但是十五岁的男孩子和十四岁的女孩子两人是中学同学偷尝禁果,这种一般不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伍爱华这么一解释,古人都明白了过来:原来这就是两小无猜条款啊!
听着伍爱华的解释,古人也觉得挺合理,毕竟他们那里十四五岁都是成婚的年纪了,少年人好奇发生关系,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确实不应该被认定为□□。
但是虽然不会被认为□□,古代也有通奸罪。
【虽然不是□□,但也伤风败俗,应该处罚才是】
【男子当以通奸罪论,女子也应连坐!】
看到这条,伍爱华不得不专门提及:“我们现代已经没有通奸罪,我国境内应该只有台湾才有通奸这一罪名依然存在。”
“不过元朝的时候是有通奸这一罪名的,之前所说的‘虽和同强,女不坐’,就是立法者认为十岁以下的幼女不应被连坐。”
“其实我们国家古代一直以来有关于通奸的规定,就是因为要维护家庭关系,春秋之前就有关于通奸的记载,之前也提及了秦朝对于通奸罪的规定。”
“在汉朝,通奸也要被罚为城旦,并且西汉法律规定,官吏和人通奸的,按照□□定罪,主要是考虑到因为官吏的权柄导致人不得不同意发生性关系。”
【咱就是说,这条法律建议全国推广】
【感觉是一条有利于结婚率的法律呢】
“但是遭逢乱世时,通奸也不会被时人认为是大错,毕竟女子很多时候都需要活下来,不能对于她们过于苛责。”
“直至隋唐时期,民风开放,公主都可以公然养面首,通奸罪自然不会被重罚,宋朝也沿用了隋唐的法律,但是南宋时期,南方地区经常出现动私刑的情况,这时候就已经有浸猪笼的私刑出现了。”
“《元史·刑法志》记载,‘诸和奸者,杖七十七;有夫者,八十七。□□妇逃者,加一等,男女罪同,妇人去衣受刑。’而之前条款中所谓的女不坐,就是不用受通奸罪的刑罚。”
“因为程朱理学的流行,明清较元朝又有一定的加重,但是也有规定,通奸罪必须要当场抓获,否则就不能定罪。”
【这就是传说中的捉贼捉赃,捉奸在床?】
【这个当场抓获的难度是不是有点大?】
【我还以为通奸罪只有已婚的,原来未婚也有通奸罪?那我之前看到小说说婚前发生关系于是成婚的,是真还是假啊?】
看到这个提问,有现代人回答:【肯定是真的!西厢记不就是这样?】
【未婚难道不是直接成婚就好了?不会有人想要被打板子吧?这里妇人还是去衣打……】
【难怪说聘为妻奔为妾,就是怕被官府打板子,男人不愿意明媒正娶,就不得不委身成为妾室了吧?】
也有古人回答:【如果捉奸之人执意提告,双方未婚也会被定为通奸罪的】
【比如说未婚夫、未婚妻捉到了对方通奸?为了清清白白退婚于是闹上法庭?】
第129章
在现代人弹幕说的热闹的时候,古人也在评判他们。
“十四岁以下都是幼女,后代的成婚年龄果然很晚。”
“居然没有通奸罪?那岂不是民风败坏?”
“后世男女都同窗读书,还能指望什么民风贞洁?”
说是这么说,但是也没什么人发去天幕上,毕竟一发就会被嘲讽甚至要和网络“刁民”们吵架,吵架又吵不过,实在是自寻烦恼。
伍爱华则是等弹幕讨论了一两分钟之后,才继续自己的科普。
“除了刑事法律中确定的□□幼女等条款被后世继承之外,元朝民事法律中也有条款被后世所继承。”
“第一个就是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问题。”
“在元朝之前,例如唐宋,对于刑事犯罪的立法主要是刑罚,及对罪犯的用刑,而很少涉及对于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庭的赔偿问题。”
“刚刚我们提到元朝同罪异罚的时候,就已经提到了烧埋银,也就是元朝将丧葬费确立进入了法律中。”
“除了丧葬费之外,元朝杀人和伤人还有另外的赔偿,例如‘养济之资’、‘养赡之资’、‘医药之资’等等,不夸张地说,给明清法律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奠定了基础,夸张点说,深刻影响到了现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制度。”
听到伍爱华这话,铁木真、忽必烈等元朝君王的眼中都露出了笑意,任凭谁知道自己影响了后世这么多年,都难免志得意满,并且希望主播能够多夸点。
“除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外,主播我深刻地怀疑元朝的不动产买买制度对于西方的不动产买买法律有着深刻的影响。”
“众所周知,元朝的版图已经扩展到了欧洲,又有马可波罗等旅行者在元朝的时候去过元大都,留下的游记在西方影响力巨大,加上西方现在的不动产买卖制度和元朝如出一辙,所以很难排除元朝的影响。”
“元朝的不动产买卖是怎么立法的呢?”伍爱华自问自答道:“根据元典章里面的规定,要先向官府申报获得卖房凭据,然后先问亲戚和邻居,因为他们都有优先购买权,再签订合同,买主还需要经过邻居的同意,不允许卖给恶邻影响社区的安定,最后才是到官府备案并且交税,完成房屋买卖。”